上海理工大学技术转移工作站管理办法

发布者:侯叶灵发布时间:2014-01-08浏览次数:382

 

上海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文件

 

技术转移中心〔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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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技术转移工作站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上海理工大学技术转移工作站的建设与运作,确保持续稳定发展,促进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高校社会服务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技术转移工作站”是校地或校企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深化科技人才合作交流的基础性平台。其宗旨是:整合上海理工大学的科技人才资源优势,围绕所在地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对科技和人才的需求,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科技、人才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人才支撑。

第二条 “技术转移工作站”负责人由学校技术转移中心聘用,并签订《工作站负责人聘用协议书》。工作站一般设立工作站站长1名,如需要可另设工作站副站长或项目专员,工作站站长可专职或兼职,主要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站各项任务的实现,站长及专员的待遇和奖励,根据每个工作站的经费情况和业绩议定。

第三条 “技术转移工作站”由当地政府提供办公用房、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生活用房。工作站运行经费由所在地政府或企业提供,学校技术转移中心收取20%理费。

第四条 “技术转移工作站”启动前需做好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运行经费用作工作中的项目对接、活动交流、人才培养等,上海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领导小组对经费进行把控与监管。

第五条 技术转移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为:

1、科研载体建设。构建面向行业的、开放的、具有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的行业共性技术开发与服务中心,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研究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专业依据,为区域发展提供专业人才。

2、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当地产业改造、提升、调整、发展的需要,着重相关领域,促进院校高科技成果到当地转化,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合作。

3、技术项目攻关。支持和鼓励院校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联合申报和承担国家及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帮助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和技术难题,推动企业新产品、新工艺的合作研发。

4、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活动。举办企业技术难题信息发布会、科技招标会、高校科技项目推介会、科技成果展示交流会和其他产学研合作洽谈、考察活动。

5、举办学术论坛。围绕当地产业发展规划与战略,举办各类科技论坛、学术报告会,为当地产业发展提供科技前沿资讯。

6、引导高校专家到当地创业。积极鼓励和引导在校专家、教授、硕博士,申报当地人才计划,携科技项目到当地创办企业,从事科技孵化。

7、组建高校专家人才库。根据当地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对专家型人才的需求,牵头组建上海地区高校专家人才库,推荐选派院校知名专家、教授到该行业、企业担任技术顾问、独立董事,提供人才柔性服务。

8、选派科技顾问。聘请院校科学家担任政府的科技顾问,为当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9、协助组织院校人才招聘会。协助当地组织院校人才招聘活动,为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10、提供人才培养服务。根据企业人才培训需求,联系学校相关院系举办各类进修班、研讨班,加强科技和管理人才的培训培养。

第六条 “技术转移工作站”遇到临时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学校技术转移中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七条 “技术转移工作站”半年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及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年底进行一次工作总结。由于工作站均接受工作站所在地政府部门和学校技术转移中心的双重领导,年度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壹份交工作地管理部门,壹份交校技术转移中心。

第八条 建立建全“技术转移工作站”档案管理,具体包括:工作站合作协议、人员聘用协议、年度考核指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年底工作总结、企业技术需求。并及时提供工作站活动报道与照片等,以发布到学校网上交流。

第九条 “技术转移工作站”实行有学校技术转移中心主任牵头的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机制。工作站负责人如未能履行工作站协议或从事不当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校技术转移中心领导小组有权中止与其签订的《工作站负责人聘用协议书》;工作站负责人因个人原因辞职,须提前通知领导小组及时安排继任人。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上海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所有。

 

上海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2013115

 

 

 

上海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2013 11 6